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新
商品房存在面积误差情况,若买卖双方并未作出其他约定,则应遵循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之时,按照实际测量结果结算,多收者需退还,短收者则需补足;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3%之际,买方有权选择
退房,而如果买方决定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通常为30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额退还给买方,同时还需要向买方支付已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
最后,若买方选择不退房,且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补足;而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绝对值在3%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开发商退还买方,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返还买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