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乃指
当事人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针对所产生之纷争,展开有序的解决程序,意图达到彼此间的共识与妥协。于此过程中,买受人和开发企业需共同参与,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探讨并寻求到令双方均感到满意的解决策略,为最终的
纠纷解决协议铺平道路。对于
购房之人与房地产业者而言,借助协商这一途径来化解
矛盾纠纷无疑是最优选择,因为它既能节约宝贵的时间资源,又可减轻精神压力,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公正主持之下,由争执各方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来解决纷争的一种方法及活动。在我国,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皆设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便是负责调解各类
民事纠纷,其中便包含了房地产领域的诸多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