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
拆迁纠纷时,您享有向同等地位的
拆迁管理部门
申诉并寻求裁决的权力。然而如若对裁决公布后的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和不满意之情,此刻您还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进行上诉。针对各类特定原因引起的争议,假如您身为被拆迁方具备原告资格,那么您将拥有充分的权利借助
起诉这一途径,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强大保护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反之,倘若身为拆迁方的您具有原告资格,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您也能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或
强制执行的申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