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在特定情况之下具备可退还特性。定金本意在于约束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由债务人提前支付的一部分金额作为
担保,如若合同结束时
债务已被偿还,则该负债人可申请将已经缴纳的定金悉数退还;然而,假如收款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合同所设定的目标无法达成,那么收款方就必须向负债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