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地产这一重大事项中,通常情况下,买方并不需要支付
购房定金,然而,若买卖双方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有特殊的约定或规定,那么
定金事宜便需另行考虑。在此,我们所提到的“定金”,即是指在
当事人双方针对某种特定的
债务关系达成共识后,由其中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对方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
担保的行为。关于定金的设立与否及其具体金额的大小,都应由各相关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与具体情况进行充分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必须要强调的是,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