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若出现了诸如裂缝、剥落、空鼓、漏水以及漏电等一般的质量缺陷,这类涉及质量方面的争议,不应妨碍交付的顺利进行。在此情况下,只要
交付标准得到了满足,房屋就已经达到了交付使用所必需的法律规定,这种现象并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达成,自然也就不会导致根本性的
违约行为。因此,这些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维修、修正或者赔付损失等方式加以解决。然而,当交付之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隐藏的瑕疵被揭示出来时,卖方应负有及时修复的责任。假如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修复,买方则有权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