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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退还购房交的定金能退吗

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若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在此情形下,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给买方。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1.在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磋商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
2.双方对于补充协议的调整与修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3.由于政策变动等非人为原因致使购买人丧失了申请按揭贷款的资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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