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出索赔方有义务向实际应予
赔偿之方发送正式的赔偿请求报告书;
2.自发出索赔意向起,在接下来的七个自然日内,提出索赔方必须提供所有完整的并带有详尽注释的索赔资料给实际应予赔偿之方;
3.在实际应予以赔偿之方收到所提供之索赔文件后,应当在接下来的七日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或向提出索赔方提出补充索赔理由及相应
证据的要求。若在此期间内未得到其回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得到确认。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