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
刑事和解协议都需立即被完全履行完毕,实际上是允许我们进行适度的分期付款处理的。
对于在法定义务
公诉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而言,如果他们会真心诚意地表达悔过之情,采用各种手段如补偿损失以及道歉来获取
被害人的谅解;
当得到了被害人的自动和解意愿后,双方的
当事人就能进行和解程序。
在此请允许我向您解释一下何为“刑事和解”以及它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刑事和解就好比是寻找到一位调停者或是其他相关利益方,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共同寻求和解之道。
在双方共同达成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构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是减轻
刑责的一种
诉讼活动。
除此之外,刑事和解也常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或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过程。
即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通过调解人员的协助,使得加害人与被害人有机会面对面的交流,正视
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然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
赔偿协议,从而彻底解决
刑事纠纷这个问题。
我们设立刑事和解的根本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恢复因为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让加害人经过反思和改正,重新回到社会。
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这里主要围绕有效性以及影响力这两大方向进行深入剖析。
然而这两大方向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紧密的逻辑联系,若想使得刑事和解协议能够对诉讼进程产生积极的影响,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该协议具备足够的
法律效力。
因此,刑事和解协议应尽力包含如下几项重要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曾犯过罪,对于
犯罪事实并无任何异议,而且会真心诚意的表现出忏悔之情;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涉及到赔偿损失的部分,应详尽叙述赔偿的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
顺带提及的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回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三)被害人自愿选择和解,并且请求或同意司法机构从宽
处罚被告人。
至于刑事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损失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在签订协议后立即履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