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如若公安部门在
拘留涉案人员之后,经过评估认定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应在被
拘押者
被拘留期间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者
犯罪嫌疑人数量众多等,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涉及到强奸罪的嫌疑人被
刑事拘留超过37天,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捕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此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面对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处理。也即是说,如果强奸罪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超过37天,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人民检察院是否已经就逮捕问题做出决定,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了释放程序。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嫌疑人应当得到释放;反之,如果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嫌疑人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