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民警必须严格遵照下列规则: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如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倘若民警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没收,同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不同处理。若因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对该民警采取
拘留措施。因此,若民警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实施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且在必要时,可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