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乃针对
行为人将他人受托管理的财物擅自占有为已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却仍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
犯罪行为。同时,该条款也提及了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被
埋藏物品非法据为己有的情形,若,此种行为导致
贪污数额巨大并且依然拒绝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的话,按照本法中的前款规定进行
处罚。至于扣留运输货物的行为是否涉及到侵占罪问题,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假设货物系他人委托运输的,那么负责运输的个人或机构便在事实上承担起了对这些货物的临时保管责任。倘若他们以非法手段扣留这些货物并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仍然拒绝返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是否构成侵占罪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扣留货物的详细情况、扣留货物是否具备合法性以及扣留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若扣留货物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或者所扣留的并非他人受托管理的财物,那么就有可能不构成侵占罪。因此,是否构成侵占罪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扣留运输货物的行为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素,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反之,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