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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从县城到市里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所有已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非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否则不得离开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所在城市或县城;也就是说,若被取保候审之人居住于县城之内,那么他们理应遵循相关法规,严格禁止离开本县区,更不得私自前往他地。倘若确有必要跨地区活动,则必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反之,如若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境,便极有可能触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接受监视居住、甚至面临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能否从县城前往市区,完全取决于执行机构的批准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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