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个人明悉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径,却依然为其实施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者,则此种行为将被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倘若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提出退还
赃款的申请,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况进行裁量,以决定是否批准这一申请。若被告人能够举证证明赃款系其合法所有,且在犯罪过程中并未参与任何形式的
分赃,抑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那么法院或许会考虑批准退还赃款的申请。然而,若赃款乃通过
犯罪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非法收益应予追缴或没收,除非存在特殊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法院会全面权衡案件的
证据材料、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退赃行为及赃款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作出是否批准退还赃款申请的决定。若法院判定退还赃款并不影响
被害人的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便有可能批准这一申请。反之,若法院认为退还赃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对被害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便有可能拒绝这一申请。总而言之,在涉及
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能否要求退还赃款,需视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若法院认为退还赃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便有可能批准这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