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针对
盗窃罪行,所应
量刑幅度往往根据盗窃器械价值、触犯次数以及实施手法等多种要素进行确定。在涉及到两次盗窃行为时,假设其所涉金额不足以符合刑法中所定义的“
数额较大”范畴,依据该法律条款,则可能并不适应于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加以定罪及量刑。然而,若盗窃财物价值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亦或是存在如“
多次盗窃”这般的其他严重情节,则可依据该法律条文判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或单
处罚款。实际判决结果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比如盗窃物品价值、是否存在其他加重
量刑情节、罪犯
行凶动因及目的、
犯罪后表现出的悔过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
盗窃金额较小且无其他加重量刑情节,可能不会面临
刑事处罚,或者仅受到较轻程度的惩罚。反之,若盗窃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加重量刑情节,则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