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长度主要依赖于
犯罪所适用的法定最高
刑罚。如对于
抢劫罪这一
罪名来说,其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因此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便定为十五年。然而,当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十五年时间已然过去,那么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将不会再启动对相关案件的
刑事追诉程序。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内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犯罪分子积极躲避追捕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需要追诉的情况时,则需要依据实际案情来判断是否继续追究犯罪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