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体系下,
强奸案件的
撤诉并不能够等同于所涉及到的
违法行径的自我消除。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有关规定,要成立强奸罪并不仅仅是依靠受害者自身的意愿或是是否主动发起相关
诉讼来决定的。实际上,只要特定主体采用了
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其他不当方式对女性实施性行为将其侵犯,即构成了强奸
罪名。即便受害者选择撤销指控,但是,只要针对此案的事实真相已经明确以及证剧
证据充足到位,那么执法机构仍然有权力依据
法规对此类
违法行为做出严肃处理,进行后续的法律追究。因此,即使在强奸罪被撤诉之后,若揭示出
犯罪事实存在,依据法律程序依然有可能对涉事人员加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