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揭示的,对于
盗窃罪的成立所需具备的要素主要涵盖了对公私财物进行秘密
窃取、占有数额确定但达到一定程度、实施了不止一次的盗窃行为、采取入室或其他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处实施盗窃、在公共场合或交通工具上实施
扒窃等。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扒窃”在此特指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通过使用手扒、镊取等手法,将他人身上所携带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而“顺手牵羊”则通常被理解为在他人疏于防范之际,趁机将他人财物顺手带走的行为。若此类行为满足了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运用手扒、镊取等手法窃取他人身上所携带的财物,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然而,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包括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所盗窃的财物类型及价值、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
盗窃罪特征相符,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反之,若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该行为很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