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对强奸
犯罪之
量刑须依其详细情节而定。若男女两情相悦,往往并不构成此项
罪名,因为强奸罪的成立条件需包含使用
暴力、恐吓或其他不当手段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然而,倘若在自愿行为过程中出现了欺骗、威胁等
违法手段,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在无其他违法手段的前提下,若男女双方均已成年并自愿发生性关系,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定为强奸罪的。然而,若其中一方在醉酒、精神状况欠佳或其他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同意发生性关系,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强奸罪。在分析具体案例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相关事实与
证据,如
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词、医疗报告等等,以便确认是否存在违法手段或非自愿性行为。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确实存在违法手段或非自愿性行为,便会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具体情节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