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对已经
拘留的人员判断有必要实施
逮捕措施,应于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犯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当在最短七日内,依法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是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相关执行信息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则应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由此可见,若某位公民被批准逮捕,理论上最长的
羁押期可能是拘留
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十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所需的七日,再加上批准逮捕后的立即释放,总计约为四十日左右。然而,实际的释放日期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侦查进度、
证据收集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理论上最快的释放时间可能是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七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