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若有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之行为者,只要该行为符合刑
法规定的各项
犯罪构成要件,便应认定为故意
伤害罪的成立。然而,对于单独个案能否被判定为有意为之的故意伤害罪,则必须结合实际的
犯罪场景进行综合考量和细致分析。假设某位母亲因故意而将自己的孩子摔倒地上,并且持有蓄意伤害孩子身体健康的明确意图,且最终造成了孩子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这位母亲在摔孩子的过程中是因为过失,也就是说她并无伤害孩子的真实意图,只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孩子受到伤害,那么这一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再者,如果这位母亲将孩子摔倒的动机是出于其他合法的目的,比如为了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而且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她的行为或许并不构成犯罪。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轻或加重情节等诸多因素。如果这位母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所有
构成要件,那么她很可能会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反之,如果她的行为并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她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有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