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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之后怎么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对所拘押的嫌疑人实施逮捕,那么应该在完成拘留程序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但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侦查,且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此,当刑事拘留期达到三十天时,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若需进一步侦查,且被拘留者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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