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刑法文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对于
抢劫罪涉及的
胁迫程度尚无确切的规定。然而,我们通常所称的“胁迫”,主要是指通过实施
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手段,逼迫
受害人不得不交出自己的财产。在司法实践的真实案例中,胁迫的程度确实对
量刑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如何准确地进行判断,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相关
证据,最终由法院依据个案的特殊性作出裁决。若胁迫的方式较为温和,且未引发严重的后果,那么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
刑罚;反之,若胁迫的方式极其恶劣,或者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甚至包括长达十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