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对参与邪恶组织并致使他人受重伤的情况,应当被视为构成了犯下“组织、掌控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借助迷信手段以达到重伤、甚至致使受害者丧命”的重罪。
此项罪犯的要件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是
犯罪客体方面。
该类案件的危害对象主要集中于社会管理秩序;
其次是在犯罪客观方面。
此项罪行的客观呈现往往表现在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编造并且传播种种幻觉邪说,通过欺骗方式使得他们的团队成员或是其他人接受如绝食、自我伤害乃至自虐等极端行动,或者阻止那些患病之人接受必要且正规的治疗从而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
再次,
犯罪主体方面。
这项
罪名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群体;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性的,犯罪主观方面。
这种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不仅是
保证该种犯罪罪名的每项具体
犯罪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之处,同时也成为衡量
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存在罪责的重要依据。
《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