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应依令即刻释放相关人员。
然而,若有需要进行持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则应当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此外,如存在错误认定的情况,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在此之前,
被拘留者须立刻得到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的
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无罪。
相反,取保候审的状态即表明案件仍处于侦查过程之中。
只要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有罪,公安机关便会将所搜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并由后者负责
公诉程序。
通常来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被拘留之人并不涉嫌构成
犯罪或是
犯罪行为显而易见,无需着重
追责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尽管
涉嫌犯罪且
犯罪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的确凿无比,但其程度之轻或许仅需面临一定程度的
刑事处罚,甚至无需实施
逮捕的案件;
第三,虽然涉嫌犯罪且需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尚不清晰或者证据明显不足,已不满足逮捕所需具备的法定证据条件;
最后,对于那些理应对其实施逮捕,却因身患重病或者正值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可以适度放宽审批,
暂缓执行逮捕。
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解答更多疑惑,感谢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