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与其生育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无法撤销。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源于血缘纽带,尽管从情感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终止,但从法律规定角度观察,这层自然血缘联系却是不
可撤销、不能取消的。
若是未成年子女被他人依法
收养,同时履行了合法的收养登记程序,那么这个被
领养的子女将由于与新养父母建立的养子女关系的产生,从而使得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相应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