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若女方发
起诉讼时男方未表达同意意见,女方便有责任向
当事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及时提供
证据以充分证实双方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难以修复。
若法庭经过严谨的审理程序确认上述事实属实,即便男方仍持反对态度,也将会被判定
离婚并得到法院的正式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