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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被打死另一方可获赔多少

何* 重庆-綦江区 家庭暴力咨询 2025.12.26 04:06:27 444人阅读

夫妻离婚一方被打死另一方可获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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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后一方被打死,另一方因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具有配偶身份的法定索赔权益,死者近亲属可依法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配偶身份消失,另一方不再属于法定的赔偿权利人范畴。根据法律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等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导致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死者所在地经济水平、死者自身情况等综合确定。赔偿事宜可先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若您对此类情况中的赔偿主体、项目或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6 0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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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遭他人侵害致死,另一方通常无法直接获得赔偿。因为离婚已终止双方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再具备配偶身份,自然丧失基于该身份的法定赔偿请求权。

1.死者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属于合法赔偿权利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死亡结果,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具体赔偿金额需综合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死者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死者自身的收入状况及需扶养亲属情况等因素确定。

3.赔偿事宜可优先通过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8:0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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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双方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因此,一方被打死时,另一方无法基于配偶身份主张法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权益。

(2)若死者存在近亲属,如父母、子女等,这些近亲属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提出赔偿请求。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导致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4)赔偿金额的确定需综合实际发生的费用、死者所在地经济水平、死者生前收入状况及需扶养的近亲属情况等因素,无统一固定标准。

(5)赔偿事宜可先由赔偿权利人与侵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提醒:
死者近亲属应及时收集相关费用凭证和证据,协商不成时尽快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不同案情下赔偿权利人范围及金额计算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5-12-26 06: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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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直接索赔权。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原配偶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因此无法以配偶身份主张法定的死亡赔偿相关权益。

(二)死者近亲属可主张赔偿。死者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可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导致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赔偿金额及解决方式。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死者所在地经济水平、死者自身情况等综合确定。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该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025-12-26 05:4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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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具备配偶身份对应的法定索赔权利,因此无法直接向造成死亡的侵权方要求赔偿。

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可作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必要费用,若导致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

具体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死者所在地经济水平及自身情况综合确定,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5-12-26 04:44: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与其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张某对该约定知晓的。故20万元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故李某应对剩余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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