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精神病人的
离婚问题时,必须首先满足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这一基本要求。
倘若其中某一方表达出明确的
离婚意愿,则可先行尝试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解决,若调解失效,便可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发起离婚
诉讼程序。
对于该类
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始终秉持着调解为先、疏导为主的原则;
而一旦判断确实存在夫妻感情发生严重裂痕且难以修复的现象,即使经过努力调解仍无法改变现状,则须依法批准其裁决离婚许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