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子女,在尊重
公共秩序与社会伦理的前提下,对于自身姓名的赋予和选择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然而,若要改变由尊长确定的姓名字符,原则上须待成年之后方能进行。
考虑到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发育健全,是否赋予他们姓名字符以及如何赋予,都应该充分尊重并结合父母双方的共同观点和决定予以妥善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