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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

若男方无力承担抚养费,鉴于其收入有限,女方有权请求适当降低抚养费用。
此类事宜应当由夫妻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后自行作出决定;
同时,也可以寻求其他补偿途径以确保亲子关系的正常维系。
相应地,子女在遭遇特殊事实情况下,例如长时间患病或是失去劳动力等挑战,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异常变化、无力按照原先协议或法庭判决所明确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的,亦有权特例要求父母增补超出原定金额的部分抚养费。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责任方必须是有支付抚养义务的双亲中的任何一位。
假如有上述类似情况中的情形存在,即父母一方由于长期疾病缠身或者丧失在劳动市场上工作的能力,从而丧失了经济源泉,实际生活中的执行能力无法满足按照原有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所规定的抚养费支付需求,但子女的另一方能够完全承受养育子女所需的开支;
假如其中的一位父母因为犯罪行为而被收押改造,无力履行抚养义务;
假如养育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度步入婚姻殿堂,并得到其新配偶愿意承担其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开销,那么作为原有的抚养费支付责任人,他有权利合理地缩减或者免除抚养费的支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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