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
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其含义主要在于,在
刑事案件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有权向尚未被正式
逮捕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包括已经遭受逮捕但需要进一步
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口头宣布要求他们提供一名合适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并且需要这些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签署
保证书,承诺遵守相关的条件与要求,
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出庭作证,以确保在法定的期限内,其人身自由不会遭到长久性的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内部条文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不离开特定的居住环境下继续进行侦查、
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以此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既能保持家庭生活的稳定,也能重新投入工作岗位,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之后,也会感受到来自于国家和社会的关怀,这对于缓解他们心理压力有着积极的效果。
此外,通过实行取保候审这种方式,还能有效地降低国家在
拘留所内为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负担,有效减轻处理此类事件所需的成本压力,从而提高
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