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房屋中介行业中,存在着一种常见的行为——“
一房两卖”。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若房主与中介机构对此均知情且予以默认,那么他们就需共同承担法律上的
连带责任;而若是房主或中介机构对事件并不知情或是同意,除了双方
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特别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他们彼此间无需承担共同的
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若是房东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遭受了房屋被再次售出的损失,他们有权拒绝向中介机构支付应得的报酬金,并且还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来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