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贪污罪行,我国
刑法依据实际情况,以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
犯罪数额为基础,将其细分为以下四种法定惩戒类型:
1.个人贪污数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时,应被判处十年至无期
徒刑以及相应
罚金;
若情节特殊恶劣者可处以
死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则应被处以五年至上的
有期徒刑及罚金;
而当中如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全部财产的剥夺。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间的,应被判处一年之上至七年内的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应被判处七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
对于贪污金额仅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
违法者,倘若在案发之后有所悔过之表现且能够积极退回
赃款,可获得减轻惩罚甚至免除
刑事责任的机会,但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个人贪污数额未达五千元而情节较为严重的个案,应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留;
至于情节相对轻微者,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停职或行政处分。
此外,对多次进行贪污活动但尚未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件,应当按累计贪污数额来决定最终惩处方式。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