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
拘役仅适用于
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的犯罪范畴之内。
其中,被广泛应用的比例最高者为
渎职犯罪案件;
紧随其后的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其他各类相关
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
刑法分则中某些犯罪性质极其严重,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和
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样可以适用拘役这一
刑罚方式,只是此类情况所占比例最低而已。
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犯罪类型。
不仅如此,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对
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未规定其可以适用拘役之外,几乎所有的
过失犯罪均可接受拘役的惩罚,这大约占据了所有过失犯罪的95%。
并且,在同样的犯罪分类中,能够被适用拘役的通常都是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不太严重的犯罪行为。
3.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分则之中,
拘役刑普遍被设定为最低
法定刑。
也就是说,在这类情景之下,拘役既能适用于那些
犯罪情节轻微不足以判处长期
徒刑的犯罪行为,也能够适用于原本应当判处短期徒刑,但却因为具备从轻情节而减轻
宣告刑罚的这种特殊情形。
再者,刑法分则中规定有
管制刑的条款,多数同时也会记载着拘役的存在。
在这里,拘役恰好被置于管制刑和徒刑之间,因此,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常规用法以外,拘役也理应适用于那些原本应该判处管制刑,但由于存在从重情节而提升刑期的
犯罪活动。
此外,对于那些将短期徒刑设定为最小刑期的犯罪而言,若具体犯罪存在
减轻处罚情节的话,那么判处拘役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