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的双方务必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请求。
2、在此过程中,婚姻
登记机关的职责在于确认双方是否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并且需妥善处理好涉及子女
抚养及
财产分割等关键事宜之后,方能颁发
离婚证书。
3、在撰写
离婚协议书之时,请务必遵守以下几条重要原则:(1)如存在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尽管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但仍应对相关财产清单、细化分配方案以及变更办理手续等事项进行详实、明晰地表述于离婚协议书之中,避免未来因财产归属不清而引发纷争。
(2)若实际情况确系无夫妻共同财产,亦应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以注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