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具备承担责任能力的孙辈、外孙辈,对于其已故或无法提供生活保障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负有
赡养奉养的义务。
然而,如果孙辈具有承当责任的经济实力却未履行
赡养义务,当他们代表死去的父系取代祖父母
继承财产时,则应得到的部分应减少甚至归零。
因此,孙子辈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不取决于是否能代表继承财产的权利,而是以其是否具备经济承担能力以及祖父辈子女是否早逝作为评判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