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礼关系保持
有效期间内,夫妇双方实际上已获取或应获得的住宅
公积金都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涉及到
离婚时,这种类型的财产将会被分配。
在离婚
诉讼期间,对于
住房公积金以及此类其他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资产,首先应当由夫、妻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进行分割。
倘若经过共同努力未能达成和解方案,则夫、妻任一方可将此问题诉诸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照财产本身的具体情况,尽量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错一方的利益,并且依据这些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婚姻关系中形成的
共同财产,通常的做法是平等分配给夫妇双方。
然而,具体处置方式也可参考生产及生活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因素。
按照法律规定,夫妇在婚后所获的财产如下:(一)
工资、奖金、以及诸如劳务报酬之类的收入;
(二)所有来自生产、经营、以及投资带来的红利和利润;
(三)所有来自
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
(四)所有通过
继承或者收到赠与等方式而得来但明确只归属某一方的财产,不在此范围的财产都应该考虑在内;
(五)夫妇任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取得的收益;
(六)预计夫妇双方实际已取得或理应得到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特殊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