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自建住房在
离婚之时如何进行占有与分配的问题,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定性其是否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如果被确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便需要经过双方的磋商与决策来决定如何进行划分,其中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有义务对于另一方给予必要的
经济补偿。若该自建住房被认定为
私人财产,那便无需在此基础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行为。
对于婚前个人独立完成建设的房屋,应该定性为该个人的专属财产,但如若双方之间存在另外的协议或者约定将此房产纳入婚姻
共有财产范围,那么这部分设定之外的建筑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并做出相应的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