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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

本文将就仓储合同的形态及分类展开讨论,具体包括四个类型:1.普通保管仓储合同,这是一种由仓库经营者向存货人提供全面且优质的仓储设施,承诺接收并妥善保管存储物品,并在保管期限结束后如数归还所寄托的物资,从而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此类合同中的存储物品系固定品种,保管人须负起严格的归还原物之责。
2.混藏式仓储合同,此种仓储方法系存货人将特定质量和数量的货物交付于保管者,保管者则需将多家存货人同质同类的储物混合储存,待仓储期届满之时,保管人员仅需将同等质量、种类、数量之货物返还予存货人即可,无需按照原物归还的方式处理。
这种仓储方式广泛应用于粮食、石油产品、矿物或者保鲜期较为短暂的商品存储。
3.消费式仓储合同,存货人在存放仓储物的同时,亦将仓储物的所有权转交给保管者。
在保管期限结束之后,保管者仅需将同质同量的替代物返还给存货人便可。
在此期间内,仓储物的所有权归属保管者,保管者得以行使该权利。
具备消费仓储物能力之经营人往往乐于采用消费式仓储协议,例如拥有加油站的油库的仓储运营机构。
他们的收益来源,除仓储费用之外,主要来自消费仓储物与到期仓储物购买价格间的差额利润。
4.仓库租赁合同,即仓库所有人将自有仓库出租给存货人,仅提供基础的仓储设施以及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常规琐事,存货人则需自行负责商品的保管事宜。
尽管从严格法律角度而言,仓库租赁合同仅构成财产租赁合同,然而鉴于库房出租者仍然承担了部分仓储保管责任,因此这类合同在某些层面上体现出类似于仓储合同的特点。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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