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犯罪记录通常是对某位人士曾经实施
违法乃至
犯罪行为的历史记载。
它又被称为
案底指数,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犯罪记录通常特指那些曾有
刑事犯罪公诉前经验的档案记录,这些
犯罪档案会被遣送到公安局与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之中加以保管。
在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构的记录系统内,需要录入以下几个关键信息点:犯罪人员的基本
个人信息、检察院(
自诉人)以及审判机关的全称、
判决书的编写序号、判决日的确切日期、
罪名的具体描述、所判处的
刑罚种类及其执行状况等等。
如果某人获得了无罪洗清的结果——也就是被判决
免予起诉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接受审判,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因此这样的
当事人实际上是没有犯罪记录的。
换句话说,对于这类人群来说,他们有权索取并开具
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
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