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
遗嘱之后,倘若遗嘱人产生了变化或者实际情形有修改之处,遗嘱内容便可依照其实际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变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修改并不影响原遗嘱的最终效力,其主要影响的还是最后立定的那份遗嘱内容。
就公证遗嘱而言,倘若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采用公证的程序来完成这个过程。
如果
当事人擅自采取某种手段更改已公证的遗嘱内容,那么这种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经公证后的遗嘱信息是无法进行二次修改的。
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依据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按照
法规和条文设定的形式,对于自身遗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理决策。
立好遗嘱之后,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产生冲突,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可以视为遗嘱人对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
若是这种情况之下存在多个相互抵触的遗嘱,那么最终将以最后确立的那个遗嘱作为最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