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首先,对已经
立案侦查并符合相应情节要求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者被处以独立使用的
附加刑;
(2)罪犯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处罚,在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必须综合判断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如果应当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但他们因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生活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4)对一些已经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的
犯罪证据还没有完全达到逮捕的标准,而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话,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5)对于那些提交了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因各种原因不同意
批捕,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满足
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
(6)最后,如果某项犯罪嫌疑人体现在
案卷中,但由于案件侦查工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那么为了
保证后续的侦查工作不受阻碍,同样需要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