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取保候审的人员未能遵守相关规定,那么他们有可能会面临
刑事拘留之险境。
取保候审制度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之一项
刑事法律强制措施。
它主要是指在发生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时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这三类司法机构对于未曾遭受拘捕或已经接受拘捕之后需要转换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控制,为了避免他们逃脱侦查、
起诉及审判的责任与义务,便会要求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同时签发
担保书,以此来保障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讯,不再进行
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
执行工作则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置。
从实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他们最应该优先考量和投入最多时间与精力去进行的行动便是寻求他人代为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