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如果家中老屋被拆除,那么原有的宅基地可能便不再属于您。
关于房屋
拆迁的问题,其主要目标不仅在于对您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同样也涵盖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内。
为了确保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的拆建单位将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实际使用人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此类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形式:首先,房屋补偿费用以及房屋重置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由于失去原有房屋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
其具体金额将依据房屋的结构特点与折旧情况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作为标准计算出来;
其次,临时周转补偿费用,这笔款项用于补偿那些因原有房屋被拆除而不得不暂时居住于临时居所的居民,或者他们需要自行寻找新的居住场所时遇到的种种困难。
具体数额将参考临时居住环境来制定,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内住户的人数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这类资金用以激励居民们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推进,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如自愿搬迁至郊区等较远的区域,或者选择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目标比例与标准最终将由当地的市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与政策文件,经过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