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对此买方可依法据理要求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开发商在经过买方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旧未能交付
符合条件和质量要求的房屋,且无正当理由进行辩解或延迟交房的解释,那么作为购买方的
消费者有权书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起
申诉,申请解约并收回全额
购房款以及各类装修及设施添附费用等所有
经济损失,而这些
赔偿款项应完全由延误交房的开发商负担。另需指出的是,若开发商已按照上述期限进行了交付,但因种种原因如
不可抗力导致的
逾期等,在此情况下即使买方进行过多次催促,也仍然无法获得解约的权利,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买卖双方均可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来要求对方赔偿
逾期交付带给买方的额外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