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背
合同义务的情况,我认为只需要依照该协议所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
赔偿即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主要依据合同中所标明的
违约责任作为评判标准。倘若双方
当事人在
签署合同时并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此时通常会首先通过协商以达成一致。如果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还有一种途径就是
提出诉讼请求。在此需要提醒您,无论是何种情况,违约一方均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支付义务。而关于违约金金额的上限规定,则以实际损失不超过上限30%为原则。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