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维权索赔程序,依照下述各
类别予以分别确认:
首先,若房地产项目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佳的状况,
购房者有权力拒绝接受交付房屋的现状、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益,并且可以进一步诉求相关
赔偿损失;
其次,若楼房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处于可追溯的保修期间,购房者同样拥有权利向房产卖方提出和解恢复的要求,以便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对正常的住户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困扰和不便,购房者能够采取合法手段,寻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按照相关标准给予
赔偿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