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验收完毕之后,若出现质量隐患,
购房者自当有权利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就具体情况而言,若
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后,购房者倾心于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现象,那么他便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
申诉,请求启动重新核验环节。经过严谨细致的核验程序之后,倘若确定该房屋的确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那么购房者享有充分的合法权益选择
退房;同时,对于因这种状况而导致购房者蒙受的
财产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起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