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的索赔过程中,具体情况将依据以下不同事项而定:
首先,若是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购房者依法享有拒绝接受该房屋并解除相关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可进一步向卖方主张
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若所遇问题仅属于保修范围之内的常见质量瑕疵,购房者同样拥有要求卖方承担修复相应责任的合法权益;
最后,倘若房屋质量问题对适应居住使用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那么购房者有权利向卖方提出解除合约以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